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加入桌面 网站导航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主页 > 文献资料 > 正文内容

www.bte365提案工作条例

2015-03-24 21:39:56   来源:连山政协办公室
(经2007年5月18日县政协八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县委、县政府转发的《www.bte365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本县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带有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委员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委员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拟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办理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代拟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向主席会议推荐重点提案、优秀提案、承办提案先进单位。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中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促进提案的办理;加强与政协委员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和作用。

  (十)加强与县外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提案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由县政协机关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干部联系提案委员会,并具体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www.bte365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亦可以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书写字迹工整、清楚。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

  (四)提案按规定格式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或以电子文本的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两个和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该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超越本县事权范围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讨论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往年已有提出,承办单位正在解决落实,又重复提出并且缺乏新意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或重大问题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本会集中移交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交办。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10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局提出调整意见,并共同协商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二)办理期限。县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确属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可延长二个月,但须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局书面说明原因,征得同意。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对涉及紧急事项的提案应急事急办。提案必须在交办当年内全部办理答复。

  (三)主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合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尽快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告知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局予以协调,协调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四)办理要求。办理提案要讲求质量,注重协商和落实。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承办单位要集中力量尽早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解释说明。办理单位在拟好办复意见前,应将办理意见通过函告、电话、面商等方式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提案者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接到《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里所提出的问题时,应对提案者作出第二次办理答复。

  (五)复文要求。

  1、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单位主要领导对复文要亲自审阅把关和签名,经办人要签名和注明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2、在复文的右上角处,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英文字母,下同)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3、复文的寄送。委员提案(联名提案),复文主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提案,复文主送提案单位;政协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复文主送召集人(联系人)。所有复文均须一式三份,主送提案者一份,抄送县政协提案委一份,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局一份。

  (六)提案办复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每年承办5件以上提案的单位,应在全部办复后作出书面总结,书面总结分别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局。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下属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办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2、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或敷衍应付,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3、互相推诿、拖延不办,贻误工作的。

  4、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提案文本的。

  5、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www.bte365的第四季度常委会议上,通报当年办理提案的情况,并听取会议的意见反馈。

  第二十条,提案委员会可以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或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一条,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审阅、批示,并视情况以摘报或其他形式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参阅。

  第二十二条,《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随提案办理复文一同寄送提案者。提案者应将自己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如实反馈给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收到复文后,提案者应填写《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寄送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

 

第六章   重点提案的产生、办理及督办

 

  第二十三条,重点提案是指从当年立案的提案中,按以下条件遴选出若干件事关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重点提案须具备的条件:

  (一)提案内容是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县贯彻落实的重大问题,本县的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党政部门尚未注意到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提案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透彻,建议有可行性或前瞻性。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预期可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对本县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二十四条,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按照重点提案的条件,在充分听取县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初选出若干件,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进一步遴选后,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重点提案重点办理。主办重点提案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有协调相关会办单位的责任,各会办单位有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义务。主办单位应当做到:(一)成立办理领导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督导办理工作。(二)协商会办单位,提出办理方案。办理方案包括办理目标、预期效果,采取的相应措施,办理步骤和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内容。办理方案在征得县政协负责领衔督办的领导同意后实施。(三)办理工作结束后,要会同会办单位,向县政协负责领衔督办的领导提出办理报告,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六条,县政协由一名领导领衔对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根据提案的情况,或与提案者、承办单位开展联合调研督办;或组织实施考察,现场公开督办;或与新闻舆论相结合,进行跟踪督办;或与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同督办;或通过政协常委会专题议政、政协专题协商等方式督办。

  第二十七条,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的评选及表彰,依照《www.bte365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经政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政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www.bte365 备案号:粤ICP备07009172号
联系电话:0763-8733772 联系邮箱:ls3772@163.com